“人生百年,立于幼学。”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在回顾总结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时提出:“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习近平就今后民生事业发展作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重要部署。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高保育保教质量和水平。”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婴幼儿发展与托育服务事业建设,坚持发展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托育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托育服务的期盼。科学研究是公共服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共政策之间有着内在逻辑上的契合性,对政策行为有着全面、直接和有力的影响,对公共服务事业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驱动和引领作用。〔1〕当前托育服务发展理论基础较为薄弱、政策法规不够完善、质量提高存在困境,很大程度上与科学研究不足有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为今后托育服务立法提供依据,助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发挥研究赋能实践的重要价值。
一、以科学研究助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价值意蕴
1.为完善托育服务政策法规提供有力支持
2023 年 9 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学前教育法”列入“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将“托育服务法”列入“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自 2003 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把学前教育立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以来,已历经 20 年。这是因为立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国家活动,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只有具备相应的条件基础,才能使立法达到预期效果,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的积极作用。科学研究难以提供立法所需依据与支持是学前教育立法过程较为漫长的原因之一。此外,高质量的政策制定必须依赖高质量的信息,科学研究成果是高质量信息的主要来源。〔2〕托育服务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强有力的科学研究证据有关。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重视组织相关领域研究者加强科学研究,深入调查分析各地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法规盲点和障碍,不断提高科研质量,为托育服务政策法规的制定、调整与完善提供有力的研究与支持,从而加快以立法保障和促进托育服务事业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以提高婴幼儿家庭对普惠优质托育服务的获得感、满意度和安全感。
2.为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目标是“到 2025 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2019 年被业内定义为我国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新元年”。党和国家对托育服务事业赋予了高质量发展的期望。相关政策文件均强调婴幼儿应充分享有接受高质量保育和教育的机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将每千人口拥有 4.5 个 3 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纳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之一,我国托位供给数量迅速增加。在托育服务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当前我国托育服务事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不少托育机构在举办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主要参考境外的照护服务模式和课程等。因为国情、文化等存在差异,所以简单移用境外的模式和研究成果往往会出现“家庭需求难以适配”“课程体系不相适宜”等问题。托育服务事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应当依据我国本土的调查数据、面向中国婴幼儿开展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发的托育课程体系及适宜的管理模式等。强调科学研究,不只是实现创新发展、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更是应对当前存在的托育服务供需失衡、课程缺乏标准等现实发展瓶颈,持续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的坚实保障。〔3,4〕
3.为促进托育服务专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为推动托育服务事业的持续发展,2019 年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发布《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 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提出“完善学科专业布局”,强调要调整优化托育托幼等紧缺领域的学科专业目录和培养体系。一门学科需要丰厚的理论支撑才能搭建起来。理论是学科确立和发展的“骨骼”和框架,为学科发展提供重要根基、丰厚滋养和持续动力。〔5〕2019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强调我国学科体系的完善、教育改革的推进离不开教育科研工作的长足发展和显著成就。当前,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正处于初步创建与发展阶段,存在学科范畴急需理清、研究方法欠缺规范、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专业教学标准和规范缺乏、课程建设方向模糊等问题。〔6〕究其根本,是因为托育服务专业的“骨骼”和框架还有待进一步建构和完善。为此,应扎实推进高质量科学研究。一方面,瞄准国际学术前沿,聚焦托育服务前沿热点问题,抓紧深化理论研究,为学科建设和专业规范提供研究支持;另一方面,对接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强调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导向,为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及相关专业设置提供研究支撑。
二、以科学研究助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现实困境
1.研究基础薄弱,难以指导实践
我国托育服务发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研究基础比较薄弱,本土化研究较为稀缺,对托育服务实践指导的力量有限。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建立托育服务管理、投入、人才培养等体制机制的根本。当前我国缺乏专门性立法对托育服务的准入主体、准入条件、准入程序进行规范,尚未形成全面、科学、稳定的托育服务法规体系,导致在实际的监督、管理中常因缺乏政策性工具难以有效落实相关奖励和惩戒措施。与此同时,我国托育服务行业质量良莠不齐。调研发现,不少托育服务机构存在缺乏完整课程体系设置、“托班小班化”、照护人员和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有待提升等问题。这与托育服务相关理论探讨不足和研究对象下沉不足有关。已有研究更多关注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升,缺少针对 0—3 岁婴幼儿学习与发展的相关研究。0—3 岁和 3—6 岁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存在较大差异,在照护方式、课程内容等方面都有各自不同的需求。学界对 0—3 岁婴幼儿发展研究不足,会制约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托班形成科学的照护规范,也会影响一线工作者为婴幼儿提供符合其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的高质量托育服务的专业素养提升。
2.研究范式单一,阻滞问题剖析
范式是在科学活动中某些被公认的范例,是核心研究群共有的研究传统。〔7〕研究范式是通过研究方法和评价方法体现出来的学科内容和研究路径。现阶段,我国托育服务领域的相关研究往往集中于对国际经验进行梳理和对我国托育服务事业历史发展进行总结的思辨研究,实证研究相对较少,研究范式较为单一。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托育服务发展具有多学科交叉的复杂性,涉及教育学、心理学、儿科学、营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跨学科研究已成为现代科学研究不可或缺的模式。〔8〕然而,从当前我国托育服务领域刊发论文的动向来看,已有托育服务领域的跨学科研究成果较少,研究视角还有待开拓。此外,在研究方法方面,目前研究者多采用问卷法、访谈法、文献法等研究方法,收集数据多以传统的方式进行,受采集技术的限制,样本量较少,很难准确描绘大多数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需求。0—3 岁婴幼儿的身心发展有不同于其他年龄段儿童的独特性,仅依靠来自家长或教师的第三方报告,缺少直接的事实证据,很难充分揭示婴幼儿真实、准确的发展水平。近几年的一些国际研究表明,通过可穿戴式传感器、脑电设备、音视频等收集的多模态数据,加上人工智能分析方法,可以实现对个体身心发展水平及变化的无痕、伴随式评估。〔9〕然而,目前人工智能领域面向 0—3 岁婴幼儿的研究还相对匮乏,有待进一步突破。当前托育服务在研究内容和路径上的局限,在客观上对托育服务研究的客观性与系统性、宏观通达与微观洞察、演绎与归纳的多元会通造成阻碍,也影响了科学研究助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发挥。
3.研究人才稀缺,制约成果产出
科研人才是科学研究的第一资源。当前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研究人员数量少、实践人员专业化水平较低的困境。一方面,目前我国高校所设学前教育专业基本定位于面向 3—6 岁儿童的幼儿园教师和研究型人才的培养与培训,本科院校很少会专门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同时,拥有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专业的高职院校处于起步阶段,招生人数少,且存在培养方向模糊、培养内容陈旧、人才出口不明等问题,致使紧跟时代发展的大规模、高质量的研究型、创新型托育服务人才培养不足。〔10,11〕培训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当前托育服务一线从业者的专业水平有限,缺乏研究意识,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开展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付诸实践的能力较为欠缺。〔12〕另一方面,学术交流作为一种传统意义上专业化、系统性的交流形式,对学科发展、研究人才培养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因为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开设时间较短,所以人才学术交流平台不足、专业师资薄弱、教学资源共享渠道欠缺、产学研共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仍有待解决。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托育服务科学研究缺乏重视和支持。虽然近年来国家级或省市级的托育服务科研项目有所增加,但与其他学科相比,无论在项目数量还是在经费支持上,仍存在很大差距。例如,2022 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课题共计 4000 余项,其中仅有极少数课题与托育直接相关。这些现实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研究者对托育服务研究的积极性,阻碍科研人才向托育服务领域聚拢,制约托育服务领域相关科研成果的产出,难以为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强有力的科学研究证据。
三、以科学研究助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
1.问题导向:回应托育服务发展现实问题,聚焦托育服务政策与立法关键
高质量科学研究的关键在于精准的问题定位。研究问题决定了研究的方向和深度,是整个研究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根据国家需求,专注于有重大现实意义与价值的选题是科学问题凝练和科研成果落地的基础。〔13〕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好的研究问题要具有社会价值,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面对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不完善、机构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照护人员和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欠缺的现实状况,研究者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以解决托育服务发展的现实问题为根本目的。把需求摸清,把问题找准,才能打好理论基础,提准发展对策。首先,在服务政策制定和立法方面,需要加强我国当前托育服务发展现实问题和立法关键问题的研究,为托育服务发展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提供研究支持,为促进托育服务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加强法律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研究与立法支持。其次,在改进托育服务质量方面,当前对 0—3 岁婴幼儿的发展特点、规律以及早期环境、照护质量与婴幼儿发展关系的研究都不够深入。为此,需加快深化支持 0—3 岁婴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实践路径研究,调查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现状及其对婴幼儿发展的影响,通过科学研究明确 0—3 岁婴幼儿的照护重点。最后,在提升照护人员和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方面,当前急需加强对我国托育服务机构照护人员和机构负责人专业素养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的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促进照护人员教育理念更新、教育技能提升的行动研究。
2.方法创新:汇聚多学科视角与方法,深化托育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
研究方法是科学研究的基石,研究方法的创新有助于提高科学研究的效度和精度,助力托育服务理论和实践研究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此,首先要实现托育服务研究范式的转变与融合。从托育服务的理论探讨与实践问题出发,结合托育服务研究发展特点,从多学科中选择契合的研究问题、概念框架和陈述格式,加强相关学科研究范式与托育服务研究之间的“知识互补”与“科际整合”。鼓励实证研究、案例研究以及理论定性探索等研究方法的融合与创新,通过观察和实验等多种途径获得事实和证据,解决当前实证研究匮乏的问题。其次,要推进托育服务多学科研究视角的交汇。拓宽托育服务研究视野,既要发挥教育学的方法优势,也要鼓励学科交叉融合。例如,从人口学角度充分考虑人口的动态变化对托育服务发展规划的影响,从心理学视角关注婴幼儿的心理发展特点以及测量评估等。最后,要加快推动新兴技术赋能托育服务研究。例如,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测量技术,实现技术对托育服务研究的赋能;通过认知神经科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等领域的整合研究,采用功能性核磁共振等脑科学技术来探索和解释随大脑发育而发展的婴幼儿心理发展特点及本质。
3.人才支持:加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托育服务研究良好的科研氛围
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依赖高质量科研成果的支撑,而科研成果的产出依赖高质量的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托育服务人才队伍是提供优质托育服务的关键人力资本。加强高素质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是国际社会发展托育服务的共同趋势与战略重点。〔14〕为此,首先要建立新时代托育服务研究人才培养和培训体系。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托育服务相关专业结构布局,加强托育服务领域紧缺人才自主培养。同时,创新培训模式,助力一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通过课题研究、成果凝练等途径提升研究素养,实现托育服务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解决的深度融合。其次,要搭建托育服务研究人才学术交流和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设托育服务专家库,大力研发科研课题和实践案例研究项目。联合高校、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依托家庭、机构、社区等建立研究和实践基地。鼓励和支持举办托育服务行业年会,促进托育服务学术交流。定期采集婴幼儿发展和健康数据,规范数据共享流程,加强数据信息保护和科学利用。最后,要营造良好的托育服务科学研究氛围。有研究指出,良好科研氛围、受到社会认可等因素对科研人员的科研激情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积极影响。〔15〕相关职能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经费、科研立项等方面对托育服务领域予以一定倾斜,提供更多的组织支持,激发科研人员的研究兴趣和动力,以更好地发挥托育服务科学研究的理论创新和引领推动作用。